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規(guī)定
2000年3月27日公安部令第48號公布施行
di一條 為了維護人民警察警徽的尊嚴,正確使用警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警徽圖案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和飄帶構成。國徽襯地和垂綬為正紅色,盾牌襯地為深藍色,長城、松枝和飄帶為金黃色。
第三條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標志。人民警察必須愛護警徽,維護警徽的尊嚴。
第四條 警徽及其圖案的使用范圍:
(一)授銜、授裝、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
(二)人民警察機關及其事業(yè)單位的重要建筑物、會場主席臺;
(三)人民警察機關頒發(fā)的獎狀、榮譽章、證書、證件;
(四)人民警察報刊、圖書及其他出版物;
(五)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標志等物品。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經(jīng)地(市)級以上人民警察機關批準。
第五條 懸掛警徽,應當置于顯著位置。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guī)格、顏色的警徽。
第六條 警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
(一)商標、商業(yè)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婚、喪、慶、悼活動;
(四)娛樂活動;
(五)其他有礙于警徽莊嚴的場合或者物品。
第七條 警徽為人民警察專用標志,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仿造、偽造和買賣警徽,也不得使用與警徽及其圖案相類似的標志。
第八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本規(guī)定,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并予以糾正;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給予當事人紀律處分。
第九條 對非法持有、使用、制作、仿造、偽造或者買賣警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警徽由公安部按照《人民警察警徽技術標準》統(tǒng)一監(jiān)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警察機關對警徽及其圖案的使用,實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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