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警徽廠家批發(fā)
發(fā)布時間:2022-10-11 02:17:30石景山警徽廠家批發(fā)
《國徽法》的主要內(nèi)容包含如下四個方面。一、對懸掛國徽的機構(gòu)和場所作出了規(guī)定(《國徽法》第四條、第五條)。二、對國徽圖案的使用作出了規(guī)定(《國徽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對禁止使用國徽的范疇和侮辱國徽或國徽圖案作出了規(guī)定(《國徽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四、對國徽的制作、顏色和規(guī)格作出了規(guī)定(《國徽法》第二條、第十二條)。下列機構(gòu)應當懸掛國徽: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國家駐外使館、領(lǐng)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gòu)。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jù)實際情況規(guī)定。(《國徽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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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徽何時提上新中國議事日程?1949年6月16日下午八時,新政治協(xié)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召開,周恩來主持。會議決定分設(shè)六個小組討論問題,其中的第六小組負責“擬定國旗、國徽、國歌方案”。第六小組組成人員:組長馬敘倫(中國民主促進會負責人),副組長葉劍英(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主任)、沈雁冰(即茅盾,中國作家協(xié)會主席),組員有張奚若、田漢、馬寅初、鄭振鐸、郭沫若、翦伯贊、錢三強、蔡暢、李立三、張瀾(劉王立明代)、陳嘉庚、歐陽予倩、廖承志等13人,秘書由彭光涵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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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懸掛警徽,應當置于顯著位置。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guī)格、顏色的警徽。第六條警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一)商標、商業(yè)廣告;(二)日常生活的陳設(shè)布置;(三)私人婚、喪、慶、悼活動;(四)娛樂活動;(五)其他有礙于警徽莊嚴的場合或者物品。第七條警徽為人民警察專用標志,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仿造、偽造和買賣警徽,也不得使用與警徽及其圖案相類似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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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徽法》于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并頒布,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徽法》是一部維護國徽的尊嚴,增強公民國家觀念的重大法律。法律對國徽的制作、國徽的規(guī)格和對侮辱國徽者的處罰等許多重要內(nèi)容作出了嚴謹規(guī)定?!秶辗ā返牧⒎ㄗ谥际恰熬S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立法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國徽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國徽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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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徽的顏色是“金紅二色”。《國徽法》既然規(guī)定了國會的顏色是“金紅二色”,就絕不會允許第二種顏色存在。因此,國徽的顏色只能是“金紅二色”,國徽有“金紅二色”和“黃紅二色”兩個類型的言論是完全站不住腳的。目前有言論認為:“國徽的顏色主要是“金紅二色”與“黃紅二色”兩個類型。”,還認為:“《國徽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徽按照1950年的《國徽圖案》和《制作說明》制作,無法保證國徽顏色的統(tǒng)一?!薄翱梢姡瑖疹伾3忠恢?,《國徽法》須修改完善?!背诌@種觀點的人,要么是認識方面出現(xiàn)重大偏差,要么是法律法規(guī)知識淺薄。我國《立法法》一項基本規(guī)則是“后法優(yōu)于前法”,即所有法律法規(guī)新的規(guī)定與舊的規(guī)定不一致時,適用新的規(guī)定。那么,《國徽圖案說明》公布在前(1950年6月28日),《國徽圖案制作說明》公布在后(1950年9月20日),公布在前的只是“圖案說明”, 公布在后的才是“制作說明”。所以,《國徽圖案說明》是總綱,《國徽圖案制作說明》是細則和補充,《國徽圖案說明》沒有說明涂色,《國徽圖案制作說明》明確描述了涂色。所以,國徽的顏色只能是“金紅二色”,不存在修改完善《國徽法》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