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警徽制作批發(fā)價格
發(fā)布時間:2024-03-30 01:44:52金山警徽制作批發(fā)價格
99式警察帽徽中的“JINGCHA”后改為“POLICE”人民警察帽徽的歷史變化,它既反映了社會政治變革的變化,也反映了人民群眾的審美變化。它更是每一個歷史時期的縮影。每次的變化,都促使了人民公安一步步走向成熟。面對一枚枚人民警察帽徽,我腦海里不禁又響起了《紅星照我去戰(zhàn)斗》的聲音:“紅星閃閃亮,照我去戰(zhàn)斗。革命代代如潮涌,前赴后繼跟黨走!”在不斷的風云變化浪潮中,人民公安始終保持著對黨的絕對忠誠!始終做到以黨的旗幟為旗幟、以黨的方向為方向、以黨的意志為意志,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堅決完成黨和人民賦予的使命任務!一枚枚小小的人民警察帽徽,不僅戴在我們的頭上,更是戴在我們的心間,它始終指引著我們前進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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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國徽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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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懸掛警徽,應當置于顯著位置。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guī)格、顏色的警徽。第六條警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一)商標、商業(yè)廣告;(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三)私人婚、喪、慶、悼活動;(四)娛樂活動;(五)其他有礙于警徽莊嚴的場合或者物品。第七條警徽為人民警察專用標志,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仿造、偽造和買賣警徽,也不得使用與警徽及其圖案相類似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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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國徽設計這項工作由周恩來總理親自主持。周總理在開國大典后指示:“必須讓國徽在國慶一周年之時掛上天安門城樓”。1950年10月1日是新中國的第一個國慶日,也是莊嚴、富麗、凝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向全國、全世界首秀身姿喜慶日子。這一天,天安門、政務院、懷仁堂、外交部和北京市、上海市以及全國六大行政區(qū)(軍政委員會)同時懸掛國徽,國外各駐外領、使館也在這一刻,懸掛代表主權(quán)國家標志和象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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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徽法》的主要內(nèi)容包含如下四個方面。一、對懸掛國徽的機構(gòu)和場所作出了規(guī)定(《國徽法》第四條、第五條)。二、對國徽圖案的使用作出了規(guī)定(《國徽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對禁止使用國徽的范疇和侮辱國徽或國徽圖案作出了規(guī)定(《國徽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四、對國徽的制作、顏色和規(guī)格作出了規(guī)定(《國徽法》第二條、第十二條)。下列機構(gòu)應當懸掛國徽: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gòu)。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jù)實際情況規(guī)定。(《國徽法》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