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國徽廠家制作廠家
發(fā)布時間:2023-10-07 02:03:09普陀國徽廠家制作廠家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標志和象征,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成。國徽是國家的標志和象征,表明人民警察是國家法律的捍衛(wèi)者; 盾牌是人民警察的象征,表明人民警察保衛(wèi)人民的神圣職責; 長城象征人民警察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鋼鐵長城; 松枝象征人民警察的品質和戰(zhàn)斗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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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豫北監(jiān)獄獄政管理科科長郭鵬坤說:“作為一名監(jiān)獄人民警察,我將忠誠履職,公正執(zhí)法,規(guī)范管理,認真貫徹落實以政治改造為統(tǒng)領、統(tǒng)籌推進監(jiān)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勞動改造五大改造新格局,努力提高改造質量,確保監(jiān)獄安全穩(wěn)定,在奮進新時代的新征程中奮力拼搏,執(zhí)法為民,為譜寫新時代中原更加出彩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貢獻。”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法警大隊大隊長周新玲說:“作為法院的一名司法警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忠實履行黨和人民賦予的新時代使命任務,以憲法和法律為準則,忠于職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以優(yōu)異的工作成績讓警徽更加閃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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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懸掛警徽,應當置于顯著位置。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guī)格、顏色的警徽。第六條警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一)商標、商業(yè)廣告;(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三)私人婚、喪、慶、悼活動;(四)娛樂活動;(五)其他有礙于警徽莊嚴的場合或者物品。第七條警徽為人民警察專用標志,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仿造、偽造和買賣警徽,也不得使用與警徽及其圖案相類似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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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國徽設計這項工作由周恩來總理親自主持。周總理在開國大典后指示:“必須讓國徽在國慶一周年之時掛上天安門城樓”。1950年10月1日是新中國的第一個國慶日,也是莊嚴、富麗、凝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向全國、全世界首秀身姿喜慶日子。這一天,天安門、政務院、懷仁堂、外交部和北京市、上海市以及全國六大行政區(qū)(軍政委員會)同時懸掛國徽,國外各駐外領、使館也在這一刻,懸掛代表主權國家標志和象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